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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危险品、剧毒物品的使用管理条例
2016-12-20 09:04  wdcm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我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各学院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学校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处是我校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各级领导的职责是:

1. 建立和健全学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 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3. 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 一旦由于化学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九条由各单位任命的化学危险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化学危险品的存放

第十条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三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五条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

第十六条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七条对化学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十八条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 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 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 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 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 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 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十九条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四章化学危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二十一条剧毒品、爆炸品一般由各学院统一申购,归口管理。特殊情况,须先填写“申请批准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院分管领导同意,报保卫处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各单位落实的指定管理人统一采购领用。购买爆炸物品的人员还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炸物品采购证》才能采购。

第二十二条采购下列化学危险品需持有《化学危险品采购证》:(1)爆炸物品;(2)一级氧化剂;(3)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4)一级自燃品;(5)一级遇水燃烧物品;(6)一级易燃液体;(7)一级易燃固体;(8)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9)一级酸性腐蚀物品。

第二十三条使用压缩气瓶的单位必须到资质完备的正规定点厂家购买。

第二十四条领用爆炸品、剧毒品,应填写“药库剧毒药品申请报告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必须双人领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和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化学危险品,必须经院系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化学危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七条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二十八条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二十九条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条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三十一条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第三十二条按规定,提取剧毒品、爆炸品须二人或二人以上提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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