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为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以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严格执行学校“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原则,对每台仪器设备管理要落实到人,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应有及时、准确的记录,以保证实验室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四条 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保养、报损报废等工作。
第五条 定期填写仪器设备统计报表,如实反映仪器设备的变更及使用情况。
第六条 在确保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为提高使用效率而出借的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等主观因素造成的仪器坏损或丢失,应予以赔偿,视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是所有实验人员共同的责任,为使实验室工作能顺利开展和正常运作,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每一位实验人员都应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九条 采购价格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征求科研工作者的意见,在自愿的前提下实行专人管理。采购价格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根据各位科研者研究方向的不同,结合报批设备时的特殊要求,放于相对独立的小平台进行PI管理,由各PI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公共设备及无专人管理的设备,放置于公共平台,由实验室管理员统一管理。
第十条仪器设备管理人不得随意更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配置和参数,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要经学院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任手续等,必须到所属院(部)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装培训
第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员负责所有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培训、使用管理、报修报废等工作。各小平台实验室仪器由各平台负责人具体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管理者必须参加设备的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的各项性能、原理及标准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专业科研设备安装调试时,可能用到该设备的实验人员均应到场参加培训,进行系统培训学习。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仪器设备培训记录,内容包括:仪器名称、仪器型号、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仪器培训者以及参加培训者。
第十六条所有的仪器使用者都必须经过仪器管理者的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第一次操作必须有仪器管理者在场。
第四章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报修报废
第十七条 各仪器负责人需对所负责的仪器设备建立完整的操作规程。使用者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盲目操作。
第十八条 学生操作仪器时,其指导老师要讲清楚操作规程,且必须有指导老师在场指导的情况下方可操作,若因学生操作不当引起的设备故障,由其指导老师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不得私自在实验室电脑上下载及安装程序,禁止使用实验室电脑从事与科研无关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条 每台仪器设备均配有专用仪器使用登记本,仪器负责人督促使用者做好仪器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日期、使用前仪器状况、实验内容、使用时长、使用后仪器状况、使用人、备注。所有使用者必须完善、真实填写。
第二十一条 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保护,及时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冷、防震、防锈、防霉等保护工作。定期校验仪器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确度,保持设备干净、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 设备使用者在电器设备通电前,应检查仪器是否潮湿带水,开关旋钮是否复位,接地是否良好。接通电源后,检查仪器是否运转正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员,并找上次使用者问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设备使用者在设备使用完毕,要根据设备安全使用要求进行卸载复位,关断电源,清理现场,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要及时做好使用、报修、报废记录。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申报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若仪器坏损无法修复或无法正常使用应及时申请报废。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毁时,不得擅自修理,应及时上报,由实验室管理员老师联系维修。
第五章 仪器设备对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主要目的是打破部门限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设备利用率,为实现以机养机的良性循环创造条件。校内、校外服务收费标准按学校规定实行。
第二十七条 仪器对外服务所收取费用用于各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学院管理使用的经费由学院主管领导管理。本着兼顾集体与个人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进行经费的合理分配。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制度,以提高使用率。学院(部)内单位互借,须经仪器室主任批准;院(部)间借用,须由院主管领导批准;借给校外单位,需由学校设备处批准。设备借用一律要办借用手续留档。
第二十九条 列为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不得借出实验室。在办好借用手续的条件下,可安排借用单位在管理人员的帮助下来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 私人一律不允许将仪器设备借出实验室,特殊情况需上报并经主管人员同意批准,并做好包括借物人、出借物品、出借时间、归还时间等记录。
第六章 实验室入驻及退出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入驻手续:填写实验室入驻申请表,经仪器室主任批准后可进入实验室从事科研活动。
第三十二条需在实验室长期从事科研活动的教师及工作时间大于三个月的学生,入驻申请表获批,并经过实验室安全宣讲后,可在实验室管理员处录入指纹。
第三十三条科研活动结束后,需及时办理离开手续后,经管理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包括删除指纹、交还实验室所属物品(钥匙等)、结清账目(是否有损坏设备需要赔偿等)。
第三十四条学生未按要求办理入驻及离开手续,一切后果由指导老师承担。
第七章 仪器设备损坏赔偿
第三十五条严禁随意拆卸、改装和迁移仪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拆改或迁移仪器设备的,须报仪器室主任批准,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私自拆、改、迁移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均应做到仪器设备的定期维护和及时维修。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有关当事人应赔偿损失,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仪器出现损坏、丢失应及时上报,并说明原因、过程、理清责任。由操作者没有按照标准操作规范造成的损坏由操作者个人承担,规范操作情况下造成的损失由学院承担。
第八章公共试剂采购
第三十八条 公共实验试剂耗材需在公共试剂清单范畴之内,由实验室统一购买。
第三十九条 领用公共实验试剂耗材需做好领用记录,包括领用人、领用物品名称和数量、领用时间。
第九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PI都要签署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且各PI负责给各自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安全常识宣讲并签署安全管理条例文件,做到知情同意,防患未然。
第四十一条 各指导老师不得随意给学生配备实验室钥匙,否则产生的相关后果自负。
第四十二条 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带他人进入实验室。
第四十三条 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工作台面,保持整洁卫生。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工作废液,应在安全责任人的指导下妥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最后离开实验室者,做好安全检查,检查仪器、空调、电源、水、气瓶、门窗是否按要求关好,并在实验室离室登记本上记录并签名。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所有教师及学生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规范,未按要求执行者,取消其实验室进驻资格,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损坏设备需要赔偿等)。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省重点实验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