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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
2021-11-11 16:52  资产管理处

院属各实验室(中心):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鄂教科办函[2021]22号)要求,请各实验室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与自查重点

1、全面排查学校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风险点,着重开展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及生物安全隐患的专项排查整治。

2、对实验室产生的过期危化品、实验废液、危化品空瓶等进行彻底清理,交资产处统一处置。

二、有关要求

请各教学科研实验室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及相关场所的自查工作,严格做到“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并于1118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及《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附件)。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教务处、科技处、保卫处于1119日对全校教学科研实验室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场检查。

联系人:邓艳,电话:8891129

       

       资产管理处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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